第一章 总 则
本协会的名称是:江西省室内环境卫生行业协会
本协会是江西省境内登记注册的从事室内环境卫生产业的科研、设计、生产、服务、检测单位以及相关专家自愿结成的行业性的全省性的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本会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江西省。
第二条 本协会的宗旨:坚持和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进程中,为会员单位服务,反映会员单位诉求,发挥政府与会员间的桥梁纽带作用。为规范我省室内环境卫生行业市场,促进新材料、新技术的开发推广和技术进步,提高室内环境卫生做出积极贡献。
第三条 本会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
本会的登记机关是江西省社会组织管理局,党建领导机关是中共江西省卫生健康行业综合党委。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党建领导机关、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 南昌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制定室内环境卫生行业的《行规行约》,规范企业行为,建立行业自律性机制,提高行业整体素质,维护行业整体利益;
(二)积极参与制定发展规划、经济技术政策、施工技术规范、产品标准等行业技术标准;
(三)开展先进技术推广与示范,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组织实施室内环境卫生行业领域的技术评估、技术鉴定以及标准制定等工作;
(四)依照有关规定,建立室内环境卫生行业信息网络,开展咨询服务,向会员提供技术经济信息和市场信息;
(五)开展行业协调和企业维权,促进行业平等竞争,反映会员诉求,协调会员关系,维护企业合法利益;
(六)开展调查研究,收集、分析、发布室内环境卫生行业信息,为政府制定政策提供依据,为企业经营决策服务;
(七)组织省内行业技术交流合作,接受政府委托承办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举办展览会、新闻发布等活动;
(八)组织与室内环境卫生行业相关的技术资格培训和考核;
(九)提供公共场所室内环境污染控制、治理的信息咨询、技术支持和空气质量监测、评估及发布;
(十)开展国内、外行业、技术交流与合作;
(十一)协助指导使用集中空调系统的单位做好传染病防控工作;
(十二)受政府部门或其它有关单位委托,承办与室内环境卫生行业有关的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六条 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在江西省内登记注册的从事室内环境卫生行业的清洗、监测、检测企业、材料生产企业、上下游企业、科研设计单位、高等院校、区域性社会团体等多种所有制单位及优秀个体从业者,均可自愿申请入会,以吸收单位会员为主。
第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一) 拥护本会的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 在本会的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
(四)承担本会《章程》规定的义务并按时足额缴纳会费。
第八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经 2名以上会员介绍;
(二)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包括:
1.入会申请表 ;
2.单位会员入会提交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简介、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3.个人会员入会提交个体营业执照复印件、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由秘书处负责资格审查;
(四)由理事会授权会长批准颁发会员证书。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优惠权;
(四)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五)积极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关心支持本会工作;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 1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 1年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十五条 本会置备会员名册,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会员名册,并向会员公告。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大会
第十六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的规定行驶职权,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
(三)制定和修改会员、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报党建领导机关备案;
(四)选举或罢免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审议监事工作报告、
(九)决定名称变更事宜;
(十)决定终止事宜;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年召开1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每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党建领导机关备案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会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15日将会议的议题通知会员(代表)。
会员大会应当采用现场表决方式。
第十八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会80%以上的会员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临时会员大会由会长主持。会长不主持或不能主持的,由提议的理事会或会员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决议事项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本会终止,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按得票数确定,但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会员的 2/3;罢免理事,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投票通过;
(三)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
(四)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最多不得超过会员的1/3人数,不能来自同一会员单位。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理事必须为本协会会员;
(二)理事须经本协会会员推荐选举产生。
第二十一条 理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发起人商定申请成立时的会员共同提名,报党建领导机关同意后,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二)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大会召开前6个月,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或专门选举委员会)。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监事、本会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党建领导机关申请,由党建领导机关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或专门选举委员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大会召开前 2 个月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
经党建领导机关同意,召开会员大会,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根据会员大会的授权,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5。
第二十二条 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一名代表担任理事。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备案。
第二十三条 理事的权利:
(一)理事会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会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第二十四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三)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从事损害本会合法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会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谨慎、认真、勤勉、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七)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决定名誉职务人选;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每届4 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代表大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每届最多3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二十八条 会长、副会长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二十九条 选举会长、副会长,按得票数确定当选人员,但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总票数的2/3。
第三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通讯会议不得决定会长、副会长的调整事项。
第三十一条 经会长或者1/2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第三节 负责人
第三十二条 本会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年龄不超过70周岁;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 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连任不超过2届。
第三十四条 会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五条 法定代表人被罢免或卸任后,不再履行本会法定代表人的职权。由本会在其被罢免或卸任后的20日内,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十六条 会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主持理事会工作;
(二)检查、督促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领导协会工作,负责协会发展谋划和协会自身建设,提出指导意见;
(四)负责衔接政府领导工作,贯彻政府领导指示;
(五)代表协会签署有关协会重要文件等;
(六)主持制定、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工作管理办法并监督执行;
(七)向会员大会、理事会报告工作;
会长应每年向理事会进行述职。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或理事会推选一名负责人代为履行职责。
第三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由会长提名,经会员大会选举通过后,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提名秘书处专职人员、副秘书长及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三)列席理事会和会员大会;
(四)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审议;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八条 会员大会、理事会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出席会议成员核签。会议纪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或备查,并至少保存10年。
理事、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在20日内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经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通报或备查。
第四节 监事
第三十九条 本会设监事1 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年龄不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本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第四十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四十一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和本会的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二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党建领导机关、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监事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四十三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四十四条 监事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五节 内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四十五条 本会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建立《会员管理办法》、《会员选举办法》、《会费管理办法》、《理事会选举规程》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第四十六条 本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场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七条 本会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公开发布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可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四十八条 本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九条 本会收入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本会开展评比表彰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十一条 本会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非营利事业。
第五十二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三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五条 本会重大资产配置、处置须经过会员大会或者理事会审议。
第五十六条 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社会团体遭受损失的,参与审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五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五十八条 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本社团发生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社会团体发生违法行为或社会团体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五十九条 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六章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第六十条 本会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第六十一条 本会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经理事会通过,本会会长作为新闻发言人,就本组织的重要活动、重大事件或热点问题,通过定期或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吹风会、接受采访等形式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新闻发布内容应由本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审定,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
第六十二条 本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六十三条 本会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六十四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六十五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后,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经同意,在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六十六条 本会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提出,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七条 本会终止前,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八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九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党建领导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九章 附则
第七十条 本章程经 2021 年3月26日第一届第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七十二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