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发布!今年8月15日起施行→来源:苏州市卫生监督所 《苏州市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办法》) 已于2025年6月13日 经市政府第8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公开发布 本《办法》自2025年8月15日起施行 《办法》共二十四条,建立了集中空调卫生管理制度体系,围绕政府部门、使用单位、清洗消毒机构、检测机构等主体,聚焦设计施工、日常卫生管理、清洗消毒检测、信息公示、监督检查等关键环节,细化部门职责,明确管理要求,压实主体责任。主要内容如下: (一)明确界定集中空调卫生管理范围 《办法》第二条明确了集中空调的定义和卫生管理的范围。第一款根据传染病防治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工作要求,细化明确管理范围。结合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使用和管理实际,在《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确定的“需要卫生许可或者备案的公共场所”的基础上,增加了商业综合体、政务服务中心、便民服务中心、学校、托育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等具有或者部分具有公共活动性质的场所,具有针对性和操作性。第二款对参照本办法进行管理作出规定。 (二)构建多元管理责任体系 《办法》从政府职能和主体责任两个方面,构建权责一致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体系。第三条明确各级政府将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监督管理纳入传染病防治工作体系和爱国卫生工作体系。第四条明确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监督管理工作,教育、民政、商务、文化广电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体育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第七条明确卫生管理责任人的确定规则和相应责任,压实集中空调卫生维护管理主体责任。 (三)全方位规范卫生管理要求 《办法》围绕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建设、使用、维护各环节,对卫生情况实行规范管理。第八条明确卫生管理总体要求,第九条将规范管理要求前移至建设阶段。第十条至第十五条,围绕日常维护、清洗消毒、检测等重点环节,分别明确相应主体责任。第十三条明确卫生管理责任人可以根据卫生状况、温湿度变化、气候条件等增加检测频次。第十七条明确突发情况下卫生管理责任人和政府部门需采取的相应措施。第十八条明确卫生管理档案内容。 (四)聚力强化融合监管 《办法》第十九条明确建立信息系统,推动部门间信息共享。第二十条结合监管工作实际,要求将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状况纳入传染病检测体系,明确建立分级分类的监管制度,细化监管措施和要求。第二十一条落实“综合查一次”工作要求,明确和教育、民政、文化广电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体育等部门开展跨部门联合检查,降低检查频次、提升监管质效。第二十二条明确社会监督的途径和要求。 (五)明确法律责任 《办法》第二十三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江苏省爱国卫生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对未建立卫生管理制度或者卫生情况不达标的情形予以处罚,推动集中空调卫生管理要求的落实。
文章分类:
通知公告
|